【BEEO cap 610 內容全面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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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O 全名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Ordinance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而 BEEO cap 610 亦即是該條例的第610章,該條例旨在規定須就若干條例訂明類型的建築物,遵行關於空調裝置、電力裝置、升降機及自動梯裝置以及照明裝置的能源效益及能源審核的《守則》,以及就有關事宜訂定條文。該條例於2012年9月21日生效,BEEO cap 610 的目的為推廣提升香港建築物的能源效益,根據數據顯示,香港碳排放主要來源是發電,而建築物用電量佔香港總用電量達90%之多,在國家節能減排的大方向下,透過立法推動建築物持有人為主要四類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能源審核,並透過專業人士(REA 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的節能建議,減少碳排之餘,亦能節省建築物的營運成本(主要是電費),可謂是雙贏。
BEEO cap 610 能源審核的對象建築物
在《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的訂明下,需要進行能源審核的建築物包括以下的類別:
* 商業建築物
* 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並非作住宅或工業用途的部分。
A. 根據條例第22條規定,條例訂明下的建築物類別的擁有人須每隔不多於10年安排就建築物內的四項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能源審核。
根據BEEO cap 610 最新修訂建議,能源審核的期限建議由10年一次縮減至5年一次。
註:四項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空調裝置、電力裝置、升降機及自動梯裝置以及照明裝置。
根據 BEEO cap 610 最新修訂建議,以下建築物都被建議納入能源審源的範圍:
1. 數據中心
2. 酒店或賓館。
3. 住宅建築物的公用地方。
4. 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作住宅或工業用途的部分的公用地方。
5. 工業建築物的公用地方。
6. 主要作教育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
7. 主要作社區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社區會堂及社會服務中心),及作2個或多於2個上述地方而佔用的綜合用途建築物。
8. 主要作市政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街市、熟食中心、圖書館、文娛中心或文化中心及室內運動場),及作2個或多於2個上述地方而佔用的綜合用途建築物。
9. 主要作醫療及健康護理服務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醫院、診療所及康復中心)。
10. 由政府擁有的主要用作在執行政府的任何職能期間容納人的建築物。
11. 機場的客運大樓。
12. 鐵路車站。
B. 涉及主要裝修工程
根據BEEO cap 610規定,如果條例訂明下的建築物進行主要裝修工程,不論是否已在限期內完成能源審核,亦需要在完工後兩個月內聘請REA 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核實所更換或加裝的屋宇裝備效益符合《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最低能源效益標準及設計要求,而主要裝修工程包括:
* 增設或更換《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所指明的屋宇裝備裝置,並符合以下條件:
以一個單位或一個公用地方計算,工程所涵蓋的總樓面面積(即工程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
或
工程若是以同一系列工程的形式於一個單位或一個公用地方內分期或不同地方進行,而這些工程所涵蓋的總樓面面積(即工程面積)於12個月內累計不少於500平方米。
屋宇裝備裝置主要組件
* 增設或更換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的主要組件,如牽涉以下的組件定義,都屬於主要裝修工程。
* 額定值為400安培或以上的一組完整電路。
* 一部冷卻或加熱額定值為350千瓦或以上的單式組裝空調機、熱泵或冷水機。
* 一部升降機、自動梯或乘客輸送機的電機驅動裝置及機械驅動裝置。
能源審核豁免資格
並非所有建築物涉及主要裝修工程都需要作能源審核,BEEO cap610 第4條訂明建築物如屬於以下小型或特殊建築物,並不在能源審核的範圍內:
1. 總電力開關的允許負載量不超逾100安培(單相或三相)的建築物。
2. 符合以下說明的建築物(a)不超過3層高;
(b)有蓋面積不超過65.03平方米;及(c)高度不超過8.23米。
3.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宣佈或暫定的古蹟或歷史建築物。
4. 在12個月內拆卸或重建的建築物。
能源審核的規定
根據BEEO cap610 所訂,能源審核必須由指定人士依循能源審核守則進行,而關於能源審核的規定有以下的項目:
1. 屬於條例訂明內建築物的擁有人須每隔不多於10年安排就該建築物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能源審核。
2. 為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的建築物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的首次能源審核,須在該建築物首次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之後的10年內進行。
3. 為沒有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的建築物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的首次能源審核,須按照附表5所指明的時間表進行。
4. 能源審核必須-
(a) 由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進行並及按照《能源審核守則》進行。
5. 就某建築物進行能源審核的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須在發出能源審核表格之後的30日內,將能源審核表格的文本及審核的能源審核報告送交署長。
6. 根據上述條款5,所發出的能源審核表格必須採用指明表格及附同該表格所指明的文件。
7. 就建築物發出的能源審核表格在另一份能源審核表格就該建築物發出時,不再具有效力。
8. 任何建築物的擁有人如違反條款1,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9. 凡一份能源審核表格就某建築物有效,該建築物的擁有人必須在該建築物的主要入口的顯眼位置,展示該表格的文本。如任何擁有人違反上述條文即屬違法。
首次能源審核應該甚麼時候進行?
上文提及過BEEO cap610需要建築物持有人要每隔不多於10年安排就建築物內的四項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能源審核,首次的能源審核應在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後十年間進行,新建建築物的發展商在建築物落成後須向機電工程署申請「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由REA核實該建築物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以及由發展商提供而服務個別單位(不論面積大小)的裝置,均須符合最新版本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實務守則》。
對於沒有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的建築物,根據BEEO cap610的規定,首次能源審核的日期視乎有關建築物發出佔用准許(入伙紙)的日期,安排如下:
就現時兩類訂明建築物的首次能源審核,包括:
商業建築物及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並非作住宅或工業用途的部分。
* 如建築物的發出佔用准許日期在1969年12月31日前,首次能源審核的日期應該要在《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四部生效日期起計48個月內完成首成能源審核。
* 如建築物的發出佔用准許日期在1969年12月31日後但於1978年1月1日前,首次能源審核的日期應該要在《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四部生效日期起計36個月內完成首成能源審核。
* 如建築物的發出佔用准許日期在1977年12月31日後但於1988年1月1日前,首次能源審核的日期應該要在《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四部生效日期起計24個月內完成首成能源審核。
* 如建築物的發出佔用准許日期在1988年1月1日後,首次能源審核的日期應該要在《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四部生效日期起計12個月內完成首成能源審核。
而在BEEO cap610的修訂建議中,新納入能源審計的各種類別建築物如未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首次的能源審源能根據下列時間安排:
* 如建築物的發出佔用准許日期在1969年12月31日前,首次能源審核的日期應該要在《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修訂生效日期起計48個月內完成首成能源審核。
* 如建築物的發出佔用准許日期在1969年12月31日後但於1978年1月1日前,首次能源審核的日期應該要在《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修訂生效日期起計36個月內完成首成能源審核。
* 如建築物的發出佔用准許日期在1977年12月31日後但於1988年1月1日前,首次能源審核的日期應該要在《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修訂生效日期起計24個月內完成首成能源審核。
* 如建築物的發出佔用准許日期在1988年1月1日後,首次能源審核的日期應該要在《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修訂生效日期起計12個月內完成首成能源審核。
我們是Hong Kong Energy Audit (HKEA),專為香港的建築物提供能源審核服務,工程團隊由資深工程人員及REA 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組成,除了上述服務外,還包括節能工程建議及施工,協助申請綠色認證(如Leed、Well、Beam plus等)、編制及核准能源審核報告等,歡迎隨時向我們的客服人員查詢我們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