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審核服務 (主要裝修工程)
能源審核服務 (主要裝修工程)
我們為《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訂明的建築物主要裝修工程提供能源審核服務。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訂明建築物(不論新建或現有建築物)的負責人(例如:業主、租客或佔用人等等)在該建築物內的單位或公用地方完成「主要裝修工程」後的2個月內,須委聘「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核證所更換或加裝的屋宇裝備裝置符合最新版本的《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並向該「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取得「遵行規定表格」,我們提供的能源審核服務將由專業工程人員及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負責。
主要裝修工程涵蓋
- 《條例》覆蓋該13類訂明的建築物
- 涉及《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為四類主要屋宇裝備裝置,包括空調及照明系統、電力及升降機及自動梯裝置。
主要裝修工程定義
工程面積:
(i) 增設或更換《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所指明的屋宇裝備裝置,並符合以下條件:
- 以一個單位或一個公用地方計算,工程所涵蓋的總樓面面積(即工程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
- 或工程若是以同一系列工程的形式於一個單位或一個公用地方內分期或不同地方進行,而這些工程所涵蓋的總樓面面積(即工程面積)於12個月內累計不少於500平方米。
或涉及中央屋宇裝備裝置
- (ii) 增設或更換中央屋宇裝備裝置的主要組件,包括:額定值為400安培或以上的一組完整電路;
- 或一部冷卻或加熱額定值為350千瓦或以上的單式組裝空調機、熱泵或冷水機;
- 或一部升降機、自動梯或乘客輸送機的電機驅動裝置及機械驅動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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