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審核的最新資訊
建築物節能減排是世界各國的重大目標之一,為優化節能政策,能源審核的內容將會持續修訂,我們會不停更新修訂內容,為你提供最新的能審核資訊。
最新更新 : 5/8/2024
1. 縮短能源審核週期
建議修訂《條例》第 22 條的規定,將能源審核週期由現時的 10 年縮短至 5年,包括:
- 建築物的擁有人須每隔不多於 5 年安排就該建築物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能源審核;及
- 為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的建築物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的首次能源審核,須在該建築物首次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之後的5年內進行。
2. 建議修訂能源審核加入新建築物類別
- 主要作數據中心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或其部分
3.要求更多類別的建築物進行能源審核
- 主要作數據中心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或其部分;
- 酒店或賓館;
- 主要作教育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
- 主要作社區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社區會堂及社會服務中心),及作 2 個或多於2 個上述地方而佔用的綜合用途建築物;
- 主要作市政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街市、熟食中心、圖書館、文娛中心或文化中心及室內運動場),及作 2 個或多於2 個上述地方而佔用的綜合用途建築物;
- 主要作醫療及健康護理服務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包括醫院、診療所及康復中心);
- 由政府擁有的主要用作在執行政府的任何職能期間容納人的建築物;
- 機場的客運大樓;
- 鐵路車站。
4. 對沒有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COCR)的新增 9 類建築物進行首次能源審核的時間作清晰規定
以下適用於 2 類現時已受規管建築物類別
商業建築物及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作商業用途的部分
就有關建築物發出佔用准許的日期
- 1988年1月1日後 - 此能源審核修訂生效日期起計的12個月內行首次能源審核。
- 1977年12月31日之後 但於1988 年1月1日之前 - 此能源審核修訂生效日期起計的24個月內行首次能源審核。
- 1969年12月31日之後 但於1978 年1月1日之前 - 此能源審核修訂生效日期起計的36個月內行首次能源審核。
- 1969年12月31日或之前 - 此能源審核修訂生效日期起計的36個月內行首次能源審核。
以下適用於 9 類新增建築物類別
就有關建築物發出佔用准許的日期
- 1988年1月1日後 - 此能源審核修訂生效日期起計的12個月內行首次能源審核。
- 1977年12月31日之後 但於1988 年1月1日之前 - 此能源審核修訂生效日期起計的24個月內行首次能源審核。
- 1969年12月31日之後 但於1978 年1月1日之前 - 此能源審核修訂生效日期起計的36個月內行首次能源審核。
- 1969年12月31日或之前 - 此能源審核修訂生效日期起計的36個月內行首次能源審核。
5.強制公開能源審核報告資料
- 授權機電工程署署長以指定表格公開能源審核報告 內的技術性資料。這些技術性資料可能包括個別裝置的能源效益系數、使用年期 及控制系統;已識別的能源管理機會及節能建議等。